<%@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首页 检察院简介 检务公开 法规规章 预防宣传 工作报告 检察动态 检察风貌
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简要案情
   申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某公司职员,住××市××街道×村3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凌某,女,退休教师,住××市××路×新村201室。
   原坐落在××市××路1号,建筑面积为23.34平方米的房屋,系李某于1992年至1993年间个人出资所建,建造时为办理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即出租给他人,由李某收取房租,直至1995年4月房屋被拆迁。房屋建造之前,该土地上无其他建筑物。凌某系城市居民,在×村当过小学教师,是李某的朋友。1994年,凌某让×村村委会主任余某帮忙出具了村委会证明,称凌某是×村村民,诉争房屋在1978年建造,向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产证。期间,凌某又利用其夫的学生关系,找到××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胡某及××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工作人员鲁某,让他们帮忙在测绘表上证明该房屋为1978年所建。鲁某受托后,对该房屋进行了测绘,并将平顶房写成人字梁,同时又找××省测绘大队技术服务处处长冯某帮忙让其在测绘表上签字。××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以上虚假证明材料,错误地颁发给凌某××字第12123号房屋产权证。
   1995年初××市某房地产公司对该房实施拆迁,凌某持××字第12123号房产证向该房地产公司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李某以该房系其1992年建造而提出异议。同年4月,该房屋被房地产公司拆除。
   二、法院原审裁判情况
   1995年8月,李某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争议房屋系其于1992年建造,凌某骗取其证件,冒领了房屋所有权证,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为李某所有。凌某则辩称争议房屋系其1978年所建,并于1994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与李某无关。××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凌某争议的房屋已经由凌某经合法程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以凌某骗取其证件冒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不足,据此,驳回李某要求对系争房屋确权之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李某就凌某骗取冒领房产证一事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诉,××市房地产管理局经审查,撤销了凌某对系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凌某对撤销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因考虑李某已向法院起诉,且在二审期间,于1997年2月决定中止审理该案。1997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1997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二审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重新核定系争房屋的房屋产权归属。
  三、检察机关抗诉及其理由
   李某不服终审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经调查后,××市××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坐落在××市××路1号的23.34平方米房屋确系李某擅自搭建,凌某冒领该房屋产权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有三:
   1、按照国家土地政策,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土地上建造私房。凌某不是××村的村民,是城市居民,一直居住在市区,从未在××村落户,故其不可能在××村建造私房。××村村委会主任余某证实,1994年3月8日的村委会证明内容是虚假的,是凌某指使所为。
   2、凌某在申领该房屋产权证时所登记的建房日期为1978年,经核对××市1989年版地形图,诉争的房屋在地形图上显示为空地,据此说明该房屋为1989年之后所建。
   3、××村原支部书记、村长和当地农民均证明该处在1992年之前是空地,无建筑物,凌某从未在该地建房,诉争的房屋是李某在1992年至1993年间建造的,且在建成后由李某出租,收取租费。
   四、法院再审裁判情况
   ××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决定将本案交××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于1999年2月4日作出判决: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二、坐落在××市××路1号的建筑面积为23.34平方米的房屋确系李某建造。
" height width preview="内容" position tag="BODY" startspan -->
 
相 关 单 位
区相关部门
各级检察院
 
友 情 链 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青浦区政府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公安局
青浦区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青浦区司法局
正义网-中国检察日报
搜法网
法制日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03 ©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许可,不得下载做镜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