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一、受理审查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被申诉人收到《立案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电话告知也应记录在案。
三、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不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四、立案审查案件,应在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一般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延长两次以上、延长期限超过三个月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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