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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抗诉: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
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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