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一、受理的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立案审查以及进行必要的调查核证工作,应当贯彻公开的原则。应做到:
(一)听取申诉人的申诉主张及事实和理由;被申诉人的反驳意见及事实和理由;
(二)听取案件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人员对法院生效裁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的看法;
(三)向有关公民、法人了解案件情况或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证、法律和专业知识咨询。
进行调查核证、法律和专业知识咨询,应当两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出示证明文件,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和专业知识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根据案情可以公开听证,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由主诉检察官或者承办案件的其他检察官主持进行,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须交双方当事人阅看后签名或盖章。
" height width preview="内容" position tag="BODY" startspan -->
|
|
|
 |
|
|
| 相 关 单 位 |
| 区相关部门 |
| |
| 各级检察院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