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持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的申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督办或者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
(五)其他需要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二、市、分院除受理前条第(一)(二)(三)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
(一)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改变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上级人民法院维持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的申诉;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者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建议的案件;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或者对不予抗诉、不予提请抗诉有异议申请复议的案件;
(五)书面请示案件由有抗诉权的上级机关受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 判决解除婚姻或者收养等人身关系的;
(三)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立案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 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终止审查、不抗诉或不提请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五)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曾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有关机关申诉的;
(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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