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首页 检察院简介 检务公开 法规规章 预防宣传 工作报告 检察动态 检察风貌
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 height width preview="内容" position tag="BODY" startspan -->
 
相 关 单 位
区相关部门
各级检察院
 
友 情 链 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青浦区政府网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公安局
青浦区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青浦区司法局
正义网-中国检察日报
搜法网
法制日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03 ©opyright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许可,不得下载做镜像站